離婚訴訟舉證期是什么時候
當夫妻之間不想繼續存續婚姻關系的時候,就可以進行離婚,同時也要雙方知情的情況下才能離婚。那么離婚訴訟舉證期是什么時候?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訴寧網小編整杭州市調查公司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訴訟舉證期是什么時候 (一)法院傳喚雙方當事人的靈活性 簡易程序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基本法律原則不變的情況下,盡量體現簡潔和效率。如果法院口頭通知你到法院拿傳票,或應訴,而沒有先給應訴通知書或傳票,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因為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二)法院隨時傳喚但沒有剝奪被告的答辯期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賦予隨時傳喚被告到庭的權利,但是,如果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期,人民法院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給予被告15天的答辯期。因此,現在有些人認為,雖然是簡易程序,就不用給當事人答辯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一點,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中有相應規定。 (三)注意申請法院取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限 如果案件適用的是簡易程序,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案件適用的是普通程序,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10前提出。 二、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已經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須通過離婚登記來解除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還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三、離婚訴訟舉證時需注意什么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有代理人的杭州婚外情調查,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托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紹人等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后情況自述、鄰居、知情人證言。 5、其他可以證明婚姻基礎的證據。 (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陳述及相關知情人證人證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證據及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婚前采取隱瞞情況等手段騙取婚的證據; 4、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或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5、一方有不忠實另一方或具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證據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雙方婚后長期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如房屋產權等)的證據; 3、取得債權的證據 4、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夫妻一方中認為是其中一人的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主張的一方負擔。) (五)證明撫養子女能力的相關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及其他參考情況; (六)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的證據應具備以下規格: 1、通奸懷孕; 2、淫亂或賣淫懷孕; 3、非法與他人姘居或重婚懷孕; 4、分娩后一年內下落不明的證明。 (七)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必須具備下列規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3、被告與他人通奸或淫亂、賣淫,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人員的證言、被告的陳述。 (八)其它原因的證明。 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訴訟舉證期是什么時候的相關知識,簡易程序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基本法律原則不變的情況下,盡量體現簡潔和效率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訴寧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