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六種調解方法
據訴寧網網訊 在引入這篇真實的故事之前,我們先討論一下人的一生到底是感情重要呢,還是金錢重要呢?個人站立的位置不同,看待問題的態度和出發點不同,回答這個問題也就不同。金錢和愛情哪個重要?這個問題問的人和討論的人太多了,當一個女孩在做選擇的時候,往往是夾在這兩個中間,而且很殘酷,而這一選擇也注定了她的幸福與否! 下面言歸正傳,近期,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慶新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原告何某某,女,現年28周歲,被告蔣某某,男,現年杭州市出軌調查34周歲,男方比女方大6歲。二人于2008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10年10月5日登記結婚,原告系一名油田工人,家住在大慶市讓胡路區,家境條件比較好,而被告卻來自農村,經過多年的打拼現在在某公司做廚師,雖然掙的不少,但卻不是正式工作,正是由于二人的年齡差距及男方的工作問題才導致了本起糾紛的發生。 案子到慶新法庭之后,辦案人迅速閱卷,當看到結婚證時,辦案人不解了,怎么10月份才結婚,不到一個月就要離婚呢?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這里面有沒有隱情呢?這個案子深深的在辦案人心里印下了一個痕跡。果然,通過庭前調解,事情的真相終于大白了。原來原、被告雙方感情一直很好,女方這次起訴離婚并不是其自己的真實意愿,是受到了其家人的強烈反對才被迫起訴離婚的,其二人夫妻感情非常的好,根本談不上破裂。 庭前調解時,辦案人對原告講:他曾給一個像原告這樣的女孩回答過,錢是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沒錢不一定不幸福,有錢不一定幸福! 金錢兩個人可以共同掙的,而且共同掙來的錢用得開心,共同從苦難中走過來的感情反而珍惜,就算現在窮,只要日子過得去就行,至少和心愛的人在一起,所以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感情!錢可以再掙,感情可以重來嗎?重來的感情還會和以前一樣嗎?感情可以用錢來買回嗎?感情過去了就是過去了,錢沒有了可以再掙! 而且真愛難尋!找一個愛自己和自己愛的人更難! 原告聽到這一席話后,眼淚流了出來,或許是辦案人的話真的打動了她的心。 目前我國離婚案件在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當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固有特征,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只有這樣才能使離婚案件的處理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結合。 具體到離婚案件,筆者認為可以試用以下幾種方法進行調解: 一 、喚起舊情法。即利用夫妻雙方對過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經歷的回憶緩和夫妻矛盾,促使雙方相互諒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轉化。 二、消除隔閡法。夫妻間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雙方發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該方法就是利用證據來消除雙方的懷疑,這類離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狹窄,缺乏氣度,往往為了一些捕風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懷,所以法官應著重從消除疑心來促成雙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消除當事人不正當的離婚企圖,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動法。即喚起當事人的家庭觀念、兒女情長,促使當事人留戀和維系夫妻感情。 五、批評教育法。即對有缺點、錯誤的當事人進行適當批評教育,促使其悔過,達成和解。 六、“冷處理”法。即在一定的時間內采取“拖”的辦法,使當事人正在沖動的情緒降溫,從而能重新冷靜地考慮離婚問題。 其實辦案人針對這起特殊的離婚案件專門采取了特殊的調解方式--真情打動法,面對原告此時此刻內心的矛盾,辦案人看透了女方的內心苦悶世界,通過提高其自信心,對其給予支持,來改變她的內心想法,最終本案已雙方當事人和好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總之,法官做為裁判者、做為社會矛盾的斡旋者,應充分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依照法律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特點,有針對性的、恰如其分地利用上列一種或幾種方法來調處離婚案件,從而提高離婚案件的和好率,真正達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結合。 來源:訴寧網網轉載于離婚網 提示,想了解更多的離婚知識,請查看離婚協議書